房产投资后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营业税吗?
问:2002年3月,我企业以办公房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近期我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6月收回该项投资,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此项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相关的规定是,自1994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你企业转让该股权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则适用新规定,也不用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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