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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帐款及预售房部分定金首付的涉税及会计处理办法

日期:2015-02-1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房产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预收帐款及预售房部分定金首付的涉税及会计处理办法?

问: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房产销售一般采用先预收定金或一部分房款的做法,税法对此有关规定是什么?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又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定金。

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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