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问:对于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补偿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1983]国税发第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作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您说的“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应当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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