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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诽谤的惩治与预防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网络诽谤的惩治与预防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杨小红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兴案件屡见不鲜,网络诽谤案走入人们的视线。河南青年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在应对网络诽谤案时的窘境,对网络诽谤者的惩治程序还存在漏洞,以致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笔者身边发生一件事,某人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消息攻击别人,而发帖的人没有用实名,那么此种情形作为自诉案件到法院起诉因没有确定的被告而不能立案,被害人何去何从?网络诽谤怎么惩治?又怎么预防呢?

首先,在诽谤罪的处理上应坚守刑法关于诽谤罪的基本原则—即告诉才处理。不能主动出击,因为网络是人们交流的媒体,言论自由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做法。在诽谤罪的认定上要寻求最佳平衡点,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否则,就有可能陷入古代“文字狱”的桎梏。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即:(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其次,法院应加大有关网络诽谤罪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典型案例等向大众宣传网络诽谤罪的构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合理利用互联网,不做非法的事情。特别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介绍,告诉广大民众在互联网上也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随意捏造事实攻击他人是违法的。

第三,在出现网络诽谤案时应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必要时候发出司法建议,避免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第四,法院应做好答疑解惑,对于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如前所述的受害人无法确定被告的情形,法院应向当事人解释关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应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以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通过把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作者引入诉讼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网络服务商等形成法律压力,使其加强网络的监管,做到“慎重服务”,从而推动网络的健康发展。

第五,应加强关于网络诽谤的立法工作,目前法律明确规定诽谤案属于告诉才处理,但公安机关是否就可以介入网络诽谤,就现行法律而言,只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但书”:“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什么是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到了严重的程度,这显然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于是争论显然不可避免。所以,对于网络诽谤案件这种复杂性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应明确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形,防止滥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第二款中的“但书”,对目前已现良好作用和效果的网民监督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防止有人滥用网络的虚拟特征,编造事实,发泄对他人、他事的不满。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诽谤这一时代产物需要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寻求最佳平衡点,法院义无反顾应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为网络诽谤案的正确处理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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