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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例评析

日期:2015-05-11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4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例评析

婚姻法案例

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

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

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你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方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主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曹某再结婚算重婚吗?

案例:曹某,女,1986年20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她结婚。1985年10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部开证明时,村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曹某便于1986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违法的。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但解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晃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

我们姐妹幼小,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案例:我今年13岁,妹妹10岁,我俩现在小学读书。前年,父亲因病去世。现在,经人介绍,母亲要改嫁,我姐妹惟恐母亲改嫁后继父对我们不好。因此,我俩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评析:你父亲去世后,你们母女三人相依为命,现在你母亲要改嫁,你们在思想上有些顾虑是正常的。但是,法律上规定,你母亲有再婚的自由,别人不能干涉。因此,你姐妹俩不同意母亲改嫁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当然,你们现在年龄还小,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抚养教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你母亲改嫁后,你姐妹与继父之间便确立为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行为,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据此,你们应该放心,你母亲是会稳妥地全面地考虑到你姐妹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的。同时你们在母亲再婚后,要主动与继父建立起新的父女关系。如果继父嫌弃你们,并有虐待行为,那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你们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反映,组织上是会教育他的。

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法律允许吗?

案例:常某、牛某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牛某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牛某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男方通过关系单方骗取结婚证,强行结婚是否合法?

案例:干部曲某以把农村姑娘刘丽调入城市工作为条件与刘确立了恋爱关系。刘发现曲品质不好,坚持要与其中断恋爱关系。然而曲通过关系单方领取了结婚证,并强行与刘结为夫妻关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曲某单方登记违背女方意愿,是违反婚姻法的。同时,曲某通过后门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也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因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因此曲某的结婚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曲、刘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所以,如果曲某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应按我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追究曲的刑事责任。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是否可以?

案例:我的女友是朝鲜族人,我们在工作中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筹备结婚时,她母亲不同意,说是朝鲜族的姑娘不能与汉族人结婚。请问,不同民族的男女就不能结婚吗?

评析:关于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是关系到贯彻执行我国民族政策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对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未做具体规定。但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渊源,各个地区,名个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状况也不尽一致。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也不相同,尤其是某些少数民族聚集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地区,目前仍较严格的遵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中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地方婚姻法规限制本民族的男女与外民族男女通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就要以大局为重,尊重民族习惯,不要进行通婚。如果自治区地方婚姻法规,不限制本民族与外民族通婚的,则要努力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应按照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有关规矩办事。同时,也要说服少数民族中的有关人员,尊重妇女与外族人通婚的权利,不得因其与外族人通婚而加以歧视或干涉。

破坏军婚的罪犯,可否与通奸人结婚?

案例:李某破坏军婚被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三年。请问,在缓刑期间李某可不可以与通奸人(已离婚)结婚?

评析:犯有破坏军婚罪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其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已离婚)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婚姻登记。这是因为,(1)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要特别的加以保护,这是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2)如果允许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与原通奸人结婚,势必造成群众不满,直接防害现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军的战斗意志,容易造成其他不良后果。(3)失掉了判处刑罚的严肃性,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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