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债权人能否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能否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

作者:丰城市人民法院 江岚

【案情】

某家具公司系黄某、廖某、肖某、丁某四人于2006年1月发起组成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人各占25%股权。某家具公司因欠万某木材款10万元未清偿,经黄某代表某家具公司与万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某家具公司,占20%股权份额。后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廖某、肖某、丁某对万某入股某家具公司持反对态度,拒绝同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分歧】

对于万某能否依据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应视为某家具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可以取得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万某不能据此取得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地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万某与某家具公司之间签订了“入股协议”,约定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某家具公司,但这仅是万某与某家具公司之间的一个意向性协议,该“入股协议”无法实际得到履行。因为万某并没有就此进一步和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廖某、肖某、丁某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征得他们的同意,以使其能入股某家具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现有股东均具有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而在上述纠纷中,某家具公司的三位股东廖某、肖某、丁某却均表示不同意万某入股某家具公司,也未同意某家具公司增资扩股,由于他们的人数和表决权均占全体股东的多数,在此情况下,“入股协议”难以依法得到履行,万某不能依据该“入股协议”成为某家具公司股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