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逻辑冲突

日期:2015-06-2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逻辑冲突

作者:李金雷

一、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逻辑冲突

《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没有明确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适用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表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却没有将婚姻效力案件纳入适用特别程序的范畴,故对婚姻效力案件是以普通程序的案号立案,即“X法民初字第X号”案件。这就造成案号为“X法民初字第X号”,但判决却具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性质的法律逻辑冲突。这种冲突既损害了司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不便。

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逻辑冲突的致因

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逻辑冲突问题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由于传统观念不排斥近亲属中的表亲婚姻导致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研究的落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直至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实体法研究的落后必然影响相应程序法的完善。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婚姻无效纠纷纳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但更令人遗憾的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仍未明确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以致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适用程序的逻辑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应适用特别程序

事实上,婚姻效力案件是法院对当事人所缔结婚姻是否有效的审查,属于确认双方身份关系效力之诉,而确认效力尤其是确认身份关系效力是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最明显的特征。《<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无效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与特别程序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将婚姻无效案件纳入适用特别程序的范畴理由充分。

为消弭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中的逻辑冲突,特建议: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婚姻无效纠纷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并以“特”字号案件立案;对审理中发现涉及婚姻效力的案件则直接变更为“特”字号案件,并向双方告知转换审理程序。这样既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婚姻效力纠纷的解决。

来源:九龙坡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