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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探讨

日期:2015-06-2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探讨

作者:乔子轩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近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

在当前严峻就业形势下,如果不是握有企业稀缺的技术资源,普通职工的工资话语权不强,工资一般由企业单方决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业与企业协商凝聚共识,寻求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趋于合理,可谓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

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均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0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以及工资协议审查等予以细致规定。2010年,人社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加大推动力度。可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今年发布的《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155.5万份,覆盖职工1.57亿人。相对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而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还不高。

之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多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效果依然不太理想,一个重要的因素制度救济不力。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是一种利益对抗,并非每次都能找到利益对接点,当合法合理工资诉求遭遇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无视时,如果没有畅通的救济路径,其结果只能让工资集体协商沦为职工权益的装饰品。然而,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没有规定救济方式,尽管在《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提出“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的要求,可救济程序依然缺乏可操作性。

好在《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细化、补强,不仅设计了防止企业报复协商代表的制度设计,更规定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等可申请调解,以方便职工进行权力救济。应该说,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撑。有理由相信,职工与企业就工资集体协商的环境将变得更加优良。

然而,职工想涨工资,企业想用廉价劳动力,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围绕着涨与不涨,双方很可能争得不可开交,这是找到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必然路径。由于以往制度运行并不尽如人意,制度不能一出台了之,还需要当地劳动、工会等部门在严格落实条例、按照条例办事的基础上,积极培训职工协商能力,让职工掌握了解依法应当涨工资的条件依据以及协商涨工资的程序,从根本上职工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还需要纠正企业以前强势优越心态,充分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大可能地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序运转。

来源:市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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