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专业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孙永欣
问:我是一名复员军人,20岁入伍,26岁复员,拿到复员费10万元。我在24岁与同村的李某结婚,复员后一年因双方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对方主张我的复员费是结婚期间拿到的,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请问,她的主张正确吗?
答:你前妻的主张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你复员费的年平均值应是10万元除以具体年限50(70-20),应是2000元,你们结婚3年,那么两者相乘,6000元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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