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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解散时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日期:2012-07-18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债务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问题。对此,《司法解释2》赋予了债权人以下三个司法救济途径。

(一)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寻求救济

《司法解释2》第20条明确了公司终止的条件,即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非依依法清算法人人格视为继续存续,公司自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算,偿还全部债务;即使是资不抵债的,也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公平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于未依法清算的法人,法律上不认可其公司人格已经终止,也就是说,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只要其未经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视为存续,债权人可以按照债务相对性原则对其提起诉讼,该公司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根据法人制度理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由于实践中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往往人去楼空,名存实亡,即使在案件审理中将其列为被告,并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后,债权人得到的也往往是一纸空文,同时给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出了个难题,即人民法院执行时由于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根本不可能切实执行生效判决,对保护债权人缺乏力度。

这种经营风险不仅仅是在债务人出现解散事由时才存在的,对于大量未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同样存在判决无法实际执行的问题。这种经营风险是公司在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后当然要面对的,法律无法帮助其摆脱此种风险,其只能尽可能的提前注意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法律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在制度上给予债权人以司法救济手段。

(二)通过清算程序的启动实现债权

我国公司经营实践中,公司解散后能够做到主动依法进行清算的寥寥无几,很多是不负责任地解散公司,甚至有很多企业明目张胆地假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且这种逃债行为在性质上比通过假破产逃债更为恶劣,手段更为“高明”。

再加上即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执行力度上的欠缺,更使得本应承担责任的主体逍遥法外。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中的异议权行使,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债务人逃债的漫延。

同时,在法律上强化有关责任主体的清算义务,即除了解散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外,作为该公司的投资者应在其投资开办的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时,督促其进行清算,甚至在其不进行或者不能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负有积极进行清算的义务,否则即应对怠于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解释2》第7、8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或者开办者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15日内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组成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没有组成清算组织的,由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债务人及其清算义务人对解散的公司未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有关民事主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裁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清算义务人或者清算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特别清算。

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和要求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利旨在给债权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启动清算程序,通过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因很多的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事实上已经是资不抵债,即使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启动了清算程序,但因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无法实现的,最终也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的完成实现极为有限的债权。故对于债权人来说此种救济方式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只能说是在法律上赋予了债权人更多一种选择,即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督促解散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或者启动特别清算,并有可能通过清算实现其债权。

该救济手段,对于公司解散时经营状况较好,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法人的债权人是有实质性、积极意义的,是一种强力的司法补救手段,但对于早已资不抵债、人去楼空的公司几乎不起作用。

(三)通过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实现利益保护

对债权人来讲,第三条救济途径应该说是最有效、最便捷的了,即在债务人解散时,如何能够直接追及到解散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公司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对于民事活动就应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其投资者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故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时负有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即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只有几种例外情况下才能够追及到清算义务人对解散公司债务的直接民事责任,这应当认为是公司经营期间、清算期间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也主要是股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成员就审结了,而是需要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完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均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事实上系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二是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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