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具体情况。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明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明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具体事实的证明。
如果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很少只作单纯的否认,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张,提出自己并非虐待,而是一时脾气暴躁,动手打了原告。被告主张上述事实,实际上是用间接事实来反驳原告提出的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故尽管被告应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但是,绝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 (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此时,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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