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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6-0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这意味着,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依据我国婚姻法,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因此,发生争执时,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但对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争议的,主张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但必须对存在上述情况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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