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1、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2)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对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必要的。(3)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是指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反驳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4)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成立。(5)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所述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负举证责任并无不同。(6)无论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还是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本司法解释所提供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2、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的,不宜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推定规则
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诉讼中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因无法确定一方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法院不宜适用本条的推定规则。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总第6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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