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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

日期:2016-0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内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登记过户,但受赠方对另一方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有人提出,本条解释只规定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对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贵重首饰等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只要明确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动产时发生的纠纷,按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就是了。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总第628期)。

2、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

3、因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任意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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