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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日期:2016-0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多变化,股权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本文拟就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进行分析。

股权,顾名思义,指的是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按照本条规定,股权既具有资产收益的财产性权利又具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性权利,也就是社员权。因此,夫妻股权分割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交叉,通常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股权分割涉及的情形:

一、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取得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股票。

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以资合性为主,人合的作用相对较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股票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转让条件限制少,分割起来比较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依照以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或者按数量分配,按数量分配的,只要变更股东名册即可,不涉及第三方的变更。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与资本相比,更注重股东间的个人信赖,因此如果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严格规定,《婚姻法》相应地对此也规定严格。如果双方都是该公司股东,则《公司法》对于内部股东股权的转让没有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照以上规定,如果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和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取得股东资格。

为了不破坏公司设立时的人合性,笔者建议分割之前先对股权估价,估价的方式可以协商,按照估价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公司股权结构尽量不作变更为好,以维护公司的稳健管理和经营。

三、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婚后发生的增值。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买的股票,如果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发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进行了卖出买进操作,则增值部分属于被动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需就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四、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婚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股权置换为股票,股票发生的增值。

对于股权置换为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该股票实际上由源于其婚前财产,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形式上的改变,有股权转化成了股票,其实质并没有变化,因此,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后取得的股票,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替换物,其经历了资本运作和审批机关的审批和工商登记等程序,股票的增值并非单纯外界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即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不属于自然增值,因此,离婚时股票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认可第二种观点,即股票发生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参照上述分析。

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股权的形式也会不断发生变化,遇到此类新问题需要充分发挥我们法律人的智慧。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立法,另一方面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要充分理解《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利用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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