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能成为新三板股权激励的对象吗?
新三板挂牌企业“华尔美特”(代码:430593)2015年10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名称是:“股权激励计划”。
从公告名称来看,其应该属于一般的股权激励。但打开其激励方案却发现,这个股权激励方案很有特色,与其他众多的、名称各异的股权激励方案最大不同是其激励对象是“为公司业绩指标做出重大贡献的经销商”。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回答的问题: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经销商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吗?能与不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是一个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与未挂牌新三板企业都关系的问题,我们就从该案入手,从法律的角度为这一问题提供一种确定性的答案。“华尔美特”(430593)的激励方案及解读 1、文件名称:“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注:公告名称是“股权激励计划”)
2、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描述:“公司自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来发展势头强劲,为配合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加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增加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经销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读:用股权激励经销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冲业绩”,而股权激励作为作为一种公司股权治理手段,其“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3、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公司本次授予期权对象为公司业绩指标做出重大贡献的经销商。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预留激励对象,期权行权以公司对经销商未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在本期权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对象名单。”
4、激励股票来源:新增定向发行
5、激励股票数量:1000万股,占股本总额比例为22.38%。
解读:一般股权激励的股票占比在10%-15%左右,激励股份不能过大,因为如果激励股份占比过大,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尤其是股东的控制权。而这个方案中,该公司将22.38%的股份用来进行激励,显然是有违一般激励规律的。
6、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5元
7、行权条件:“根据各经销商业绩完成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最终确定获授对象已满足行权条件。”法律说NO:经销商不能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吗?[1]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的是《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其第四条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项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础性文件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其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3]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定新三板股权激励的法律文件,但作为新三板法律基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由于新三板公司进行激励的方式都是增发,而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定向增发的对象:即:“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综合以上文件,可以得出新三板股权激励对象确定的三个原则:1非员工不得直接激励 2董高监和核心员工是法定激励对象 3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激励 经销商真的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首先,从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的原理来说,经销商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其并不公司承担决策和执行任务,不存在对其进行激励的治理理由,将其作为激励对象是无理的。
其次,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将纳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没有法律依据,将其作为激励对象是非法的。
再次,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将代理人(董高监和核心员工)的利益长期化,让代理人与股东利益长期一直,目的是未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经销商进行激励,必然是“饮鸩止渴”,必然后续会带来更大的公司治理的难题。公司短期为了冲业绩,用股权这个流行的激励方式来激励外部经销商,但是,冲业绩本身就是违反商业原则的,这样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总是和“虚假”联系在一起;另外,如果业绩冲成功,经销商称了股东,那会代理关联交易等一些列问题,而且,一旦成为了股东,经销商就可能参与公司治理,如果治理理念不一致,会带来更大的治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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