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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果

日期:2016-04-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5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出质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果

你借我100万元,我用公司30%股权抵押,这种用股权作质押担保换取融资的方式,解决了一些企业的燃眉之急。不过,按照法律规定,股权出质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果。近日,晋江市法院判处一起股权出质未登记抵押借贷案。

案件回放:

去年11月,南安人冯某经朋友介绍,将100万元出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赖某。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写明借贷数额、年利率、还款期限,同时还约定赖某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30%股权作为抵押,声明在赖某无法按期还款时,冯某有权处分该股份。随后,冯某向赖某支付借款。

然而,借款期满后,赖某付过两个月的利息后无法再还本付息,冯某无奈将赖某告到晋江市法院,请求赖某还本付息,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即实现冯某对赖某所持有对A公司的股权。

法院审理查明,赖某与冯某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赖某应当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然而关于双方的出质约定,双方未就股权出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法院依法判决赖某偿还冯某100万元及利息,依法驳回冯某实现股权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此案中,冯某与赖某的债务纠纷虽然简单清楚,但债台高筑的赖某,难以偿还冯某的100万元借款。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懂得设定担保物权来对自己的借贷行为提供保障,但却不知道在上述物品的出质时需要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因此,若需要设立出质担保的,千万要记得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使担保行为合法生效,为借贷行为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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