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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日期:2016-04-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三、股权期权

1、只有小型和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才可以使用股权期权进行激励。

按照企业划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工业科技型企业,和营业收入在1000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业才可能成为激励对象。

2、 企业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按规定主要指标为: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

3、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4、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四、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分为两类: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与岗位分红激励。

1、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第一种分红办法:约定。由重要科技人员与企业实现约定。

第二种分红办法:法定。具体为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2、岗位分红

1、拟实施激励企业的财务条件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3、分红限制

(1)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2)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整体评价

一、可激励企业条件比较高

这是因为,第一,激励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这就将可激励企业限缩在了很小的范围;第二,激励企业必须是国有科技型企业,使得激励企业数量又进一步缩小;第三,激励企业必须是重在创新性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重点激励对象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第四,设置了较高的财务条件。

二、奖励方式独特

由于激励之利益来自于国有资产,《办法》对传统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了适度的修改,比如,限制大中型国有科技型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进行激励;比如,对于分红激励,主要以项目收益为主,这就使其与传统的分红权激励有所不同,因为分红权指向的是股权,而《办法》所讲的分红激励,主要是单个项目收益。

三、获得激励的条件高

尽管设计了两大类(股权类和分红类)五种激励方式(出售股权、奖励股权、股权期权、项目分红和岗位分红),也尽管《办法》的初衷是想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但无论相比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还是相比于民营科技企业,其激励逻辑和制度还是显得严苛,被激励对象获得激励的机会还是有限。

四、保守的制度、谨慎的企业

尽管李总理提倡“双创”和股权激励,但在领导责任制度收紧的背景下,《办法》提供给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是偏向保守。保守的办法给执行者一种暗示,那就是少出事,而为了少出事,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少干事,这也是新时期“懒政”和“怠政”产生的原因。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更多的是一个政治组织,而不是企业组织,领导者首先考虑的是政治责任,其次才是企业发展。而国有股权激励是一种处分国有资产的方式,领导者们可能比以往要更谨慎;在这种背景下,获得激励的对象就要更小心了。

所以,谨慎唯上,尤其是企业和员工!

作者: 王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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