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案件审判之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性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
在前述“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该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在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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