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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的强制执行

日期:2017-10-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的强制执行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原告A公司法院起诉被告B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后,2016年10月作出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40万元及诉讼费9820元。此后,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A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对被告B公司在兰州银行的账户资金40万元进行了冻结,并于第一次冻结到期后进行了续冻。

二审维持后,原告A公司于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到兰州银行执行扣划。本以为是一次简单扣划,但在执行过程中,兰州银行提出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拒绝协助法院扣划。

面对突发状况,执行法官冷静面对,迅速理清思路。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后,执行法官与银行据理力争。

经过两天的交涉,兰州银行最终纠正了保证金一律不能扣划的错误认识,在证据面前认可该笔款项失去了保证金功能,已经转化为一般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扣划条件,同意协助法院采取扣划措施。

由于兰州银行直接将保证金账户设置为不能扣划,执行法院及时向该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该行在多部门会商后更改了系统设置。目前该款已经扣划至法院。

法律背景、具体争议及其解决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法〔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需按票面金额缴纳一定比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就是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可能要求企业缴纳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成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对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客户,可免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的敞口风险金额(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部分),承兑银行为有效规避风险,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票人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承兑银行会计结算部门对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确保资金安全,严禁发生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承兑汇票保证金。

本案在执行中的争议有三:

1 . 保证金账户资金能否扣划?

2 . 法院在兰州银行冻结的40万元保证金是否还具备保证金功能?能否扣划?

3 . 兰州银行是否有垫付保证金?有无垫付对于强制执行的影响如何?

对于第一个争议,执行法官在与支行员工争论无果后,最终找到兰州银行的法律风险部,说服法律风险部负责人全面理解《通知》精神后,银行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法院的观点,同意在确认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应当协助法院执行资金扣划,并向法院作出承诺,由于当初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将保证金账户设置为不能扣划,将及时予以纠正。法院也及时向兰州银行提出司法建议,要求银行改进系统设置。

对于第二个争议,因涉及事实认定,并可能损害到银行自身利益,处理难度较大。兰州银行主张,该保证金已经由银行垫付,且银行截至法院申请扣划前已经为被告B公司垫付2000多万元保证金,法院冻结的保证金尚有保证金功能,故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之所以未在承兑到期需要兑付时不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是因为当时未能正确理解规定,故不同意法院扣划。

为查清事实,执行法官开始了去除保证金面纱的调查取证。执行法官向兰州银行调取了《银行承兑保证金合同》、保证金账户和对应一般结算户的流水明细,发现该保证金账户涉及三笔保证金,分别是5000万元、2100万元和2100万元,总计9200万元,均为35%比例敞口式保证金,法院冻结的是其中第二笔保证金的一部分,第二笔保证金对应的16份银行承兑汇票均已按时足额进行了兑付。由此可以认定,保证金已经失去保证金功能。

对于第三个争议,兰州银行是否垫付保证金应由银行举证。由于时间问题,银行一时难以举证也在情理之中。执行法官根据以往的执行经验、保证金对应结算户的流水明细以及法院冻结账户的时间已远超汇票兑付的六个月期限等事实,对银行垫付的主张产生怀疑。

根据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公司可以在该行另外开立其他账户充值保证金。执行法官向银行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后,银行不得已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B公司在该行的另外两个账户及明细。经比对,是这两个账户向银行提供了保证金差额部分,这就解释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为何银行不急于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保证金必须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兑付,则相对应的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

查明情况之后,执行法官严肃要求银行作出解释,并郑重告知故意隐瞒事实、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还指出银行违反保证金管理的规定,未对保证金单立账户进行封闭管理的操作错误。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银行负责人最终一致承认,该笔保证金已经丧失保证金功能,银行也未对该保证金进行垫付,法院可以扣划。

案件提示

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系统查询经常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有存款,但却为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执行法官往往想当然的认为该资金为银行所有,对该保证金是否丧失保证金功能怠于调查。

考虑到银行和储户的利益关系,无法排除银行帮助储户将正常的存款转化为保证金以逃避法院执行的可能性。

遇到此种情况,执行法官必须做到负责任、不妥协、不放弃,坚持查清事实,依法执行到位,这需要执行法官储备相关金融知识,否则无法胜任此类执行工作。

作者:段为东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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