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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日期:2017-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4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接受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而要求得到另一套出卖人开发的同一小区内楼层、户型、面积、朝向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即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当得到支持;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该要求应予支持。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以上规定,买受人因出卖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要求变更,且一旦提出变更要求,则人民法院不得再将原合同撤销。

买受人合同变更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商品房买卖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情况下,具有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商品房往往不止一套,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般也是以楼层、户型、面积、朝向、装修标准等量化指标来明确合同房屋的条件,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种类物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因此,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角度出发,法院不应过分拘泥于法理上的种类物与特定物、可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之分,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查明确实存在可调换房屋的情况下,支持买受人变更合同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保护交易、鼓励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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