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强制火化尸体,亲属可否维权
某村民赵某的老父亲于不久前因病去世了,父亲临死前的愿望就是将自己与妻子葬在一起。遵照父亲的临终遗言,赵某将父亲葬在了母亲的坟墓里。当地群众向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举报了该情况,接到群众举报的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了事实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赵某在3日内将尸体起尸火化,赵某拒不执行。3天后,民政局执法人员便强行将尸体起出,用柴油、汽油等混合物将尸体焚烧火化。该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案件分析〗
本案中,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的做法是非法的。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民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起尸火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本案中,虽然赵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化尸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火化场进行火化。民政局的执法人员当众火化尸体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的做法是损害遗体的行为,赵某也可以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操作指南
现在,我国提倡火葬。这多是出于管理和环保考虑。但是因为丧葬习俗的文化历史影响,并没有完全制止传统的丧葬方式。死者的尸体如何处置,要经过死者家属的协商和确认。强制其进行火化是违法行为。对于国家提倡的丧葬方式,行政工作人员可以给家属以合理建议,分析利害,说明道理,正确引导。简单地说,决定权依旧在死者家属身上,其他人不能也不得代为处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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