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具有原始性质的,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我们人类身体唯一没有改变的本能之一。性爱本身也是种交流,是用身体语言表达爱的方式。忘我投入的性爱是人幸福的源泉之一。科学表明,正常的性生活可使人精神饱满,心情愉快,食欲增加,睡眠良好,心理处于一种奋发向上的状态。美满的夫妻性生活是爱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才能做到一夜夫妻百日恩,夫妻两人风雨同舟、相濡以沫,互敬互爱。有句话叫,夫妻床头打架可以床尾合,即便俩人打得惊天动地鼻青脸肿,照样一上床,又是戏水鸳鸯。性生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存亡。虽然说的有些恐怖,但毕竟也是事实,多数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的男女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欲望,如寻找一夜情找小姐或少爷、发展婚外恋等。在法律上,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问的权利,也是夫妻之间的义务。
典型案例
丈夫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起诉被驳回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 2009年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2009年3月,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的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终究夫妻一场,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但是过了几天,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双方感清尚未破裂,且张某是在婚姻期间与李某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宜认定为强奸,于是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评点
对于强奸行为,社会并不陌生,就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这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一旦被揭露,强奸犯往往会受到指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法律界被称之为“婚内强迫性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全国各地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就是一起丈夫强迫性生活的典型案例。但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妻子要求追究丈夫刑事责任的诉求。理由在于:夫妻之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当然,法律对夫妻间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性生活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行进行否则将影响到夫妻感清,甚至走到离婚的地步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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