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和生育,这是绝大多数人在一生中需要经历的两件大事。在人烟稀少、自然环境恶劣的古代,人们的结婚生育,正是想通过这种以性别为基础的分工合作来酝酿新生、抚育后代,从而确保人类整体数量不减,维持整个人类社会的完整和有效运转。也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才形成了包括婚姻家庭等在内的一系列生育制度,一代接一代的在这种制度下生活的人们,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在这种观念和模式下,单身和无后遭到了排挤,结婚和生育成为了不问缘由的理所当然。直到今天,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在城市,结婚为了传宗接代的思想早已成为过去,有结婚但不生育的,即所谓的丁克一族,有不结婚的,即所谓的单身贵族;甚至在夫妻之间,也有女的不想生育而男的想要小孩的分歧,如此等等。城市生育思想的多元化,正在影响着国家的生育政策。
典型案例
妻子私自墮胎,丈夫起诉索赔被驳回
2009年7月,河北的张某与王某这对老同学终于结束了长达5年的热恋,步人
了婚姻的殿堂,正式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张某和王某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两边的父母抱孙心切,经常催促他们趁着年轻,赶紧生一个小宝宝。尤其是张某的爸妈,还希望他们最好能生两个孩子。张某也想早点做爸爸。但妻子王某却不这么想,她从2008年毕业后就职于一家顶级化妆品公司,做起了化妆品推销员。因为专业优势,再加上自身的努力,她在公司的销售业绩年年名列前茅。随着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久就当上了业务经理,不仅收人不菲,公司还经常派王某去国外总部进修。王某便以自己的年龄还小、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为由拒绝生育
2011年年底,王某怀孕了,这下可把全家人给高兴坏了。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王某不幸流产了。今年年初,王某又一次经历了怀孕后不幸流产,为此张某伤心了好久
一天,因为家里要重新装修,张某在家中收拾东西的时候,竟然发现了妻子王某两次人工流产的病历。这一看,张某有如五雷轰顶。原来妻子一直在骗自己,她根本就不是意外流产,两次流产全是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去医院堕了胎张某拿着病历本去质问妻子,没想到妻子王某如释重负地说:“既然你知道了,我就坦白告诉你,我根本不喜欢孩子,也不会放下工作去做妈妈。"
一心想升级做爸爸的张某为此非常苦恼和愤怒,他认为孩子不是她一个人的,她怎么能够擅自决定孩子的生死呢?但没想到她心肠如此狠毒,亲手两次“杀死" 了自己的骨肉。于是在与妻子沟通无效后,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以妻子侵害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最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点
本案中,妻子未与丈夫商量私自人工流产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是否就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在夫妻关系中,男方是否与女方同样享有生育权呢?
首先,我国法律赋予了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我国法律并没有区分男女的生育权,也就是说不仅女方享有生育权,男方也享有生育权。因为从传统生理学上说,生育行为离开了男女任何一方都是无法实现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
其次,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但丈夫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不分男女均享有生育权,但对夫妻因为生育问题发生冲突时,哪一方享有生育决定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生育的决定权在女方。原因在于,在生育过程当中,妻子为妊娠和分娩,比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通常也会付出更大的牺牲。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当然,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男方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重新选择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最后,男女双方在婚前最好协商是否生育的问题,以免引起婚后矛盾。我们通常认为家庭的本质和功能在于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对于婚前没有事先约定生育与否的双方,一般应视为其同意生育。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育问题有了多元化的认识,所以建议夫妻在婚前对生育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以便评估对方是否与自己有着一致的生育愿望,从而进行适时调整,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日后婚姻的稳定
法条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賠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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