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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医疗纠纷案例

医院将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出现事故怎么办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院将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出现事故怎么办

情景再现

崔某因过度劳累患上腰椎间盘突出,去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都未能治愈平日里崔某自己也经常使用一些民间偏方,但是效果甚微后来,崔某无意中听说A医院设有一个专门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中医门诊,未经仔细打听,崔某就跑到该门诊就医医生对崔某实施了针灸治疗,但是崔某经治疗以后病情愈加严重崔某又到本地的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院称是之前的针灸损伤了崔某的腰部神经崔某遂找到A医院理论,并要求医院为此次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A医院负责人却说为崔某治疗的诊室是医院对外出租的,医生也与本医院没有任何人事关系,此次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本不是A 医院那么,医院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

依法解答

本案中,医院对崔某受到的医疗事故损害应该进行赔偿一般而言,我们去医院的某个门诊就医,是基于对该医院的信赖,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该门诊就是医院的内设科室,对于该门诊与医院的实际关系,我们无从得知因此,出现医疗事故以后,医院不能以“出租给他人"为山推卸责任就法律依据而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把房子租给他人设立专家门诊的行为,该专家门诊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该视为同意实施,也就应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据此可知,医院未就该门诊的性质对患者崔某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条文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如果医院将房屋出租给其他医师行医,而未对就医者做出明确的说明,患者可以就自己受到的损害请求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应承担代理法律关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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