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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医疗纠纷案例

自身病情和手术过失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身病情和手术过失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某日,位于郊区的一个家具仓库着火,看守仓库的宋某经医院急救以后暂时无生命危险,但他的身体遭到大面积烧伤,还需后续的手术治疗随后,医院为宋某进行了多次手术,效果良好可是,在进行第六次手术之前,宋某身体局部发生溃烂和感染,医生马上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发现宋某病情恶化严重,一时紧张失手,导致患者宋某大半身皮肤坏死宋某的家属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过错,遂要求医院对宋某进行赔偿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依法解答

多种原因导致侵权结果的,应该根据各原因的因果力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结合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本案中,宋某因火灾被烧伤,在治疗的过程中,一方面患者的病情发生了医生未预料到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医生看到病变开始紧张而失手导致手术失败也就是说,宋某的损害是由于病情变化和医生过失共同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是应由专家组进行鉴定,判别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而区分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确定赔偿数额但可确定的是,只要发生了医疗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患者和医院均负有责任,对于医院一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综合考虑法定因素。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问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因自身病情变化和医生过失共同导致损害形成的,应该在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情况以后再进行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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