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志体现,非依公章有无或控制事实机械认定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内部治理及控制问题引发的纠纷,应探求实质意义上公司真实意志体现,而非惟公章是认。
标签:法定代表人|身份确定|公司决议|公司控制权|公司证照返还
案情简介:2011年,投资集团董事会决议,免除全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成某及总经理胡某职务,任命陈某接替上述职务。2012年,投资公司诉请成某、胡某返还公司证照。成某、胡某称陈某无公章,无权代表投资公司,公司证照并非由其保管。
法院认为:①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公司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成某的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某担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为有效。陈某作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陈某担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效力。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重要凭证,应归投资公司所有。成某、胡某在任职期间,行使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权,掌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成某作为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义务。成某、胡某对其履行保管义务的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负有说明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去向的义务。在成某、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情况下,应视为其实际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即使由他人保管,亦系受成某、胡某指示,辅助其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故仍应视为成某、胡某实际占有。③成某、胡某被免去投资公司职务后,无权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物权法》第34条规定,判决成某、胡某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物账册给所有权人投资公司。
实务要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公司内部治理及控制问题引发的纠纷,应探求实质意义上公司真实意志体现,而非根据公章有无或控制事实机械认定公司意志体现。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某投资公司与成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见《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诉成之德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蔡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3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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