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印鉴管理规定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公司关于印鉴管理的文件规定遵守与否,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只能通过公司内部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标签:管辖|法院受理|印鉴管理|内部治理
案情简介:2008年,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工程公司,分别持股49%、51%。2010年,工程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共管印鉴的《关于公司印鉴管理的请示》。2012年,建筑公司以工程公司单方控制公司印鉴为由诉请交回共管。
法院认为:①公司诉讼大多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而公司本身系具有独立人格的自治主体,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身份性和封闭性。故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公司诉讼“穷尽内部救济”原则。②建筑公司以工程公司违反《关于公司印鉴管理的请示》,要求判令工程公司将公司印鉴按《关于公司印鉴管理的请示》规定交由股东共管。而前述规定遵守与否系公司在履行其内部管理规定行为,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对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行为,只能通过公司内部解决。故建筑公司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公司关于印鉴管理的文件规定遵守与否系公司在履行其内部管理规定行为,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对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行为,只能通过公司内部解决,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民终字第3608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见《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诉成都泰达中欧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案(公司自治、司法救济)》(胡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17)。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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