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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实际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法院可确认股东资格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外商实际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法院可确认股东资格

外商投资者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经查明已实际投资、其他股东认可、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应予确认。

标签:出资责任|外商投资|实际投资者

案情简介:2004年,日本某商会以王某名义出资设立内资企业贸易公司。2010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商会诉请确认其系贸易公司股东,并撤回要求王某、贸易公司返还投资款和收益金的诉请。

法院认为:①因本案原告系在日本国设立的公司,故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合同当事人依法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鉴于原告请求的股东资格确认须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明确本案处理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处理应适用中国法律。②王某确认贸易公司系商会全额出资设立并同意将股东变更为商会,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规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不属于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判决确认商会为贸易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实务要点:外商投资者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经审理查明已实际投资、其他股东认可、不属于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产业范围的,应予确认。

案例索引:上海虹口区法院(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5344号“某商会与王某等股东资格纠纷案”,见《株式会社津田商会诉王国正等股东资格确认案(股东除名制度)》(朱春叶),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0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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