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公司诉讼律师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权益纠纷,属法院审理范畴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权益纠纷,属法院审理范畴

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产生争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法院可据查明事实,对出资人资格进行确认。

标签:管辖|法院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纠纷

案情简介:2007年,申某等5人出资开办民办非企业养老公寓。2008年,因韩某拟定100万元出资并未到位,公寓修改章程,将韩某全部出资100万元修改为申某等5人平均出资,“年终收益按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政局以修改章程属行政核准事项需依法定程序申报为由回函。2012年,申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章程修改有效并确认其为公寓出资人及出资额。

法院认为:①因诉争章程规定“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系附条件民事行为,而修改章程并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所附条件未成就,故章程修改未生效。②根据查明事实,申某等人对公寓的出资,系从2007年开始延续的行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投入,应予确认。韩某验资的100万元虽有验资报告及存款证明书,但该款项在公寓成立后并未即时转入公寓账户,故申某等人请求确认为公寓出资人请求可成立。③公寓于2008年确认的“年终收益按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条款,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第1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规定,应属无效,但收益分配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效力。判决确认申某等5人为公寓出资人,各出资14.2万余元,各占总出资14.285%。

实务要点: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产生争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法院可据查明事实,对出资人资格进行确认。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286号“申某与某公寓等出资纠纷案”,见《申占军等诉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出资人权益确认案(出资人资格认定)》(王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97)。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