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清算前,合伙人亦有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在合伙财产清算前,一方合伙人有权基于法律规定的共同管理合伙财产的权利,要求另一方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
标签:合伙纠纷|财产分割|财产清算
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与何某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共同承包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公司的劳务施工项目。2010年,何某从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68万余元,以在外仍有债务为由拒绝与李某结算致诉。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故个人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合伙契约中自由约定合伙经营期间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共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故本案中李某作为合伙人之一有共同管理合伙财产权利。②《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可知,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亦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加之现行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合伙终止后、合伙期间债权债务清算前不能就已明确合伙财产进行处理,故李某可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且合伙财产分割不会侵犯合伙债权人利益。③就本案而言,能确定何某实际占有合伙财产69万元,李某基于共同管理合伙财产原则,依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要求按50%比例分割合伙经营收入款,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同时,虽李某可分割已查清合伙财产,但合伙经营期间对外债权仍由李某和何某共同享有,且双方对尚未了结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何某支付李某合伙经营收入款34万余元。
实务要点:在合伙财产清算前,一方合伙人有权基于法律规定的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原则,要求占有合伙财产的另一方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3)成民终字第568号“李某与何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见《李勇诉何雨舟、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合伙财产、清算、财产分割、债权人权益)》(赖武梨),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09)。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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