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补偿费,可作为村委会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尚未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可作为被执行人村委会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但应为村民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费用。
标签:执行|特殊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案情简介:2015年,建筑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村委会,法院据此冻结开发公司支付给村委会的土地补偿费中的2300万余元。村民李某等人以该补偿费属全体村民所有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土地补偿款中部分可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具体比例可参照本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为20%。涉案债务在村委会建设工程时产生,应属因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债务,可由村委会所取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20%份额来偿还。②法院冻结部分虽超过开发公司已支付土地补偿费20%,但未超过该项目征地补偿总价款20%,故法院冻结款项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某等人异议。
实务要点: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尚未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可作为村委会责任财产予以执行,但应为村民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费用。
案例索引:山东高院(2016)鲁执复131号 “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康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纠纷案”,见《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执行的有关问题》(陈明,济南中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701/61:17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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