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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日期:2020-02-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法人与自然人同属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故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就是说,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法人依法定程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时起才能享有,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时则不能享有。法人终止时,这种资格即行消灭,再也不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包括法人终止后进行的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一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1.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E_

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HM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2.原债务人已经依法清算且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规定

一余姚市佳威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潘鑫钟、冯夏员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债务人经清算注销后,其主体资格消灭,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随之消灭。在原债务人清算期间,债权人未积极申报债权,原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后,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代位权诉讼不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的相关规定。

案号:(2009)甬慈商初字第4488号;(2010)浙甬商终字第317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0年第4期(总第16期)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后,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该公司应偿还转让前所负债务

——仲伟新诉仲昭玉公司设立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后,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该公司应偿还转让前所负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法人有效成立期间,公

司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应当对其借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来源:江苏法院网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股东的诉讼地位不等同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不得以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广州森润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正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原告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法人消灭后诉讼已无^~法继续,应依法终结诉讼。因公司股东的诉讼地位不等同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案号:(2012)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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