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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5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观点】

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经费承担它在民事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该款有两方面含义:U)法人的责任范围是独立的,即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同时,某个法人的责任不能转嫁到另一个法人身上。(2)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独立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组织是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从实质上说,独立的民事责任与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法人必须要对其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而只是意味着法人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的投资者(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公司的股东)。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以人股的方式交给法人组织后,该投资财产即属于法人所有,投资者则根据其投资的数额享有权利(股权)。由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和经营活动积累的财产,构成法人组织的财产,它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应当区别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两个概念: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具体表现。

(二)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例如,甲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有权按公司章程参加盈利分配。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公司的独立财产予以偿还。如果该公司破产,甲投人的10万元不得收回,但在该10万元之外,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作为公司股东的甲再以其他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三、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本条规定,是以《民法通则》第37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为蓝本,总结多年来民法学界研究共识的基础上,对法人的独立责任所作出的规定。之所以规定法人的独立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法人的成员(投资人)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把握:首先,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独立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是权利能力具

有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独立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是权利能力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其次,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法人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承担债务等例外场合,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

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即应具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则依第6条的规定,应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因法人系以代表人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因此过错的有无,应依法人的代表人判断。如果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依第7条的规定,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其他要件,如损害、因果关系等,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并无不同。

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亦即法人的侵权行为,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系理所当然。此所谓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应限于有代表权人或有代理权人或法人机关,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例如依《德国民法典》第31条,限于董事会、董事或依章程所选任之其他代理人;依《日本民法典》第44条,限于理事或其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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