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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日期:2022-10-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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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结合最近本人实务经验以及正在学习研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问题,针对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法律关系问题,有几点思考,便汇总整理形成本文,与大家共勉。

一、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检索,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说理认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从该案例裁判要旨看,就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关系的定性而言,二者之间可以成立复合型的法律关系。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可以同时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但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并不必然一定存在劳动关系,需区分该董事在公司有无负责具体岗位工作,是否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收入来源的种类等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其实,除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外,由于董事的多重身份,导致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除委托关系、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出资关系,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可能是股东的代表,甚至就是股东本人。则,在具体判断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时,一定需多角度考虑,在同时成立多种法律关系时,一种法律关系的终止,其他法律关系应如何随之规范处理,是我们律师需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董事职务的解除问题

如前所述,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公司与董事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但在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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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面临基于董事职务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在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第66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说明对于无过错董事的利益将可能上升到立法高度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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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法律关系的一并处理。如前分析,如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在解除董事职务或董事自行辞去职务的,一定要综合考虑董事的多重身份,对于其他身份要也同时作出适当安排。在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一案中,被解聘的董事向公司主张了解聘后的工资、赔偿金及垫付的五险一金,一审法院认为,解聘董事职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支持了该董事解聘董事职务后的工资及垫付五险一金的诉求。后该案经二审,再审,虽然再审法院没有支持前述主张,但未获支持的理由,个人认为是在该案中,该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破产这一特殊案情,所以认定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如果是正常经营的公司,则对于此项主张,是否一样不予支持,则不尽然。另一方面,对于董事自行辞去职务的,是否也表示同时辞职,董事是否有明确的辞职意思表示,一定要明确清楚,以免公司产生重大误解,将二者等同,而与董事产生争议分歧引发纠纷。

当然,除了上述内容,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董事职权的行使及其职责等等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注意与研究,本文仅是进行了初步分析,抛砖引玉,供与大家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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