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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赔偿协议,公司为其购买的意外人身险受益究竟归谁

日期:2022-1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已履行赔偿协议,公司为其购买的意外人身险受益究竟归谁

作者:王久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云阳某电力公司于2007年招用谢某为线路维修工,谢某无间断地在该电力公司单位工作至2012年11月27日止。

2012年11月27日,谢某在云阳县桑坪镇大树村4号变压台更换跌落保险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伤四肢,经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做了左下肢截肢术,对谢某受伤的性质,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配置假肢和拐杖。

2017年11月3日,经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二、由云阳某电力公司支付谢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工伤待遇共计371397.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7年12月12日,谢某与云阳某电力公司经协商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协议》,约定云阳某电力公司向谢某一次性支付仲裁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更换假肢费用等合计491471.87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另查明,2012年8月30日,云阳某电力公司给谢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谢某,险种为补充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为588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29日24时止。

2014年5月20日,云阳某电力公司领取了谢某保险理赔款176640.00元。谢某认为,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该保险理赔款理应归自己所有,遂诉至云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云阳某电力公司将保险理赔款返还给谢某。宣判后,云阳某电力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谢某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侵权赔偿后,仍享有保险赔付款请求权,云阳某电力公司不得以谢某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理赔款的返还义务。

云阳某电力公司为谢某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属人身意外伤害险,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谢某,并且是按照谢某的月平均工资2944.00元和60个月标准补助为176640.00元,该理赔款具有专属性,应属谢某专享。无论仲裁裁决还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对谢某的补偿,均不能剥夺谢某享有该理赔款的权利。被告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谢某。遂判决云阳某电力公司返还谢某保险理赔款17664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阳某电力公司是否应向谢某返还176640元的问题。二审法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云阳某电力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谢某。按照该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谢某作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虽然云阳某电力公司就谢某发生工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问题与谢某进行协商并予以赔偿,但云阳某电力公司并非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谢某也未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云阳某电力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云阳某电力公司应将领取的176640元保险金返还给谢某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就团体人身保险而言,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险,是为了在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保障,然而,实际上关于单位为员工投保的人身险,有的单位认为投保该险种是为了转移单位的责任,进而误以为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本案中,谢某因工致残,云阳某电力公司与谢某就工伤保险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达成协议后,云阳某电力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理赔款并据为己有,这显然违背了团体人身险保障员工的旨意,亦不符合一般情理。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补充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无效,因此,云阳某电力公司私自领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谢某。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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