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发布贬损女性广告被罚数十万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 理应纠偏负面影响 行政处罚无不当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贬损女性广告被罚数十万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 理应纠偏负面影响 行政处罚无不当

“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某银行发布了这样一则广告推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贬损女性,作出行政处罚,对银行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罚款30万元。该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否合理?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某银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推送文章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内容为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参加某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这则广告由某广告公司设计并制作经银行审核后发布,至2019年8月被查删除时止,该广告累计阅读量198次,粉丝推送人数42466个。市场监管局综合调查、走访、听证情况,认定该广告对女性存在贬低和侮辱,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银行予以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罚款30万元。广告公司不服,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广告确存在哗众取宠、低级庸俗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定性准确,裁量无明显不当,驳回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一则商业广告,内容是否合乎道德良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行政裁判如何体现公德和法治的融合?

商业利益和人格尊严。广告要以其独特的形式表达特定的内容,但其手法应当是健康的,格调和趣味应当是高雅的,具有良好向上的美育作用。本案中,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目的是通过餐饮商户美食优惠推销信用卡,但从一个普通人视角来看,看到这个广告标题,并不会联想到美食,只有低俗和庸俗的观感。所谓的广告“创意”利用对女性身体的不当描述哗众取宠,没有给予女性应有的尊重,甚至让人感受到贬低和侮辱,侵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理应用法律进行纠偏。

社会危害和责任承担。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对违法主体的惩戒,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让裁判体现价值导向,需要考量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究竟是广告主的责任大,还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大?本案中,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均是某银行,银行系发布广告的决策者和审核者,其发布广告的行为直接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应当是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广告公司并非引发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银行需要承担重于广告公司的法律责任。

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案中,广告公司认为其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从广告内容来看,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调研报告也证明,广告内容已超出社会公众底线,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每一个案件都会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良好社会风尚的行为,法官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态度鲜明地弘扬积极向上、纯净文明的社会风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张文忠 张淼堂 陈腾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