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男子爱“植”生邪念,取之有“盗”被判罚

日期:2022-11-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男子爱“植”生邪念,取之有“盗”被判罚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侯明光 贺雪,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公共绿化是美丽乡村建设中一道靓丽风景线,不仅美化环境,也愉悦心情。然而,有人却因为一己之私,将绿化景观树偷走据为己有,这既违背了社会公德,更触犯了法律。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偷盗公共绿植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本是喜爱摆花弄木之人,某天王某路过某村委会旁边一片公共绿化带时,看到其中树木长势喜人十分漂亮,不禁停下脚步驻足欣赏,想着自家院里的小花园恰好少些花木点缀,经过观察,王某发现这些绿化植物并无专人看护,于是便动起了歪心思。当天夜晚,王某趁着月色,带上铁锹推上三轮,眼看四下无人,便放心大胆的开始了“偷树行动”。这一次,他盗走了嫁接月季树7棵和红枫树1棵。

几天后,王某的朋友到其家中做客,谈笑间看到了院子里的树木,对着挺拔秀丽的月季树满口称赞,于是询问王某价格和卖家。王某得意之中告诉了朋友这些树植的来源,并表示如果朋友喜欢会再弄几棵相送。于是朋友欣喜而去,而王某便开始了新一轮的“计划”,这次他更加大胆,连续两天晚上“行动”,共盗走了13棵嫁接月季树。

三次的“偷树行动”无人发现,王某愈发肆无忌惮,甚至觉得“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这次他叫上了一位开花草店的朋友李某,打算一起再去“薅羊毛”。事情果然依旧“顺利”,王某盗挖了嫁接月季和红枫树共4棵,而李某因“业务不熟”,只盗挖了2棵,为彰显“义气”,王某索性分出了一棵红枫树交予李某,后两人各自回家。但李某回家后,为与同行交流经验,将其中一棵红枫树赠送给了朋友张某。就在张某运树回家途中,某村委会的赵某看到了树上的标记,辨认出这是村委会旁边绿化带内的树木,想到近日绿化带接连丢失绿植,便拦下张某询问情况,得知是李某赠送后,村委会赶至李某店铺一番询问,确认这些天绿化带绿植丢失与王某难脱干系,遂决定报警处理,王某对盗窃绿植一事供认不讳。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共计盗窃作案4起,合计盗窃欧洲树桩嫁接月季树20棵,红枫树7棵,总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被盗树木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爱美绝非是将美“据为己有”的理由。近年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深化,绿化带里各种美丽的植物,为各地村居增添了一抹“春色”。而这些公共绿化带内种植的植物并非私人财产,偷盗绿植、破坏绿化带都属违法行为。希望本案当事人的经历可以给大家敲响警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对偷盗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要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