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原告姜申英与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仁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的“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推动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要求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必须审查、了解行为人是否享有相应的代表或者代理权限,即必须审查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公司授权,债权人的这种审查义务是实质审查。现实经济生活中,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都会在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后及时发布公告,债权人完全可以在看到公告后再签订担保合同,以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因此,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如果重大担保事项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的签约代表违规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效力如何呢?主要是审查债权人是否善意:①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是善意;②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该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是善意。担保事项仅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债权人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必须证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为该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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