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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股权回购式《对赌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但即使对赌协议有效,且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若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之前尚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者无法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实务经验:对于投资人忠告,应尽可能选择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应股权控制方对赌;回购条件触发后,及时通知对方已经触发回购的情况,要求回购。而关于回购条件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性的将举证责任归为投资方,而投资方通常不作为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一方,故获取财务具体内容时处于相对弱势方。如果投资方想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则应对股东知情权以及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殊约定,避免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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