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
裁判要旨
若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者,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割裂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01号,(2021)豫知民终59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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