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劳动仲裁案例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3-08-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吉01民终501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