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
---甲公司与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10年,乙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期间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11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甲公司给付合同中约定的房产租金收益 8200 余万元及利息。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其中就乙公司主张的租金收益部分裁定甲公司应支付租金、税费及违约金共计 8700 余万元。
裁决作出后,甲公司以“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经审查,仲裁裁决应付租金数额高于乙公司请求数额,裁决金额部分含有乙公司未请求的税费等内容,该裁决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构成超裁。故裁定撤销构成超裁的相关裁决项,驳回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仲裁作为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争议解决方式亦应当遵循此原则。《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超裁,即是“不告不理”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但裁决结果未超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当事人以构成超裁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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