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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下,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和其他人签订合同有效性提出反诉,超出了本诉范围,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不具有同一性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下,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和其他人签订合同有效性提出反诉,超出了本诉范围,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不具有同一性。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39号

张某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刘某全(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荣发公司(本诉被告之一)

本诉请求:张某庆对该院作出的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刘某全系该案调解案原告、荣发公司系该案被告)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反诉请求:确认张某庆与荣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摘录):反诉应当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且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及请求上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本案中,刘某全作为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张某庆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张某庆与荣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首先,刘某全提起反诉的对象不仅包括本诉原告张某庆,还包括本诉被告荣发公司,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原告的范围,不具有同一性。其次,虽然张某庆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刘某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指向同一标的物案涉房产,但二人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法院需要审查的范围不同,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未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之上。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全不具备反诉张某庆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其反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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