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应否计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庆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李某某与甘肃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利润款产生的利息属于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在未进行盈余分配前相关款项均归属于公司;在公司盈余分配前产生的利息应当计入本次盈余分配款项范围,如本次盈余分配存在遗漏,仍属公司盈余分配后的资产。公司股东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 46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7-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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