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盈余分配

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应否计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日期:2024-07-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应否计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庆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李某某与甘肃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利润款产生的利息属于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在未进行盈余分配前相关款项均归属于公司;在公司盈余分配前产生的利息应当计入本次盈余分配款项范围,如本次盈余分配存在遗漏,仍属公司盈余分配后的资产。公司股东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 46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7-182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