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鸽鸽
基本案情:我院在审判实务中遇到一件欠款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交城某铁粉公司,要求偿还4年前以公司名义向张某借款10万元。在法官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交城某铁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公司因另一件执行案件未执行现已查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法律文书应如何表述。
焦点一: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代表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中,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产生而导致的诉讼代表人缺位问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冲突不能担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如果公司股东较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被否定后应当由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当法定代表人缺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二)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没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四)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
焦点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之前,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之前,其所为的诉讼行为当然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效力并不受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影响,因此法定代表人生前所作的诉讼行为在其死亡之后仍然有效。新的公司诉讼代表人必须认可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做出的相关诉讼行为,公司当然承担法律后果。
焦点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文书应如何表述?
法律文书首部内容应当客观反映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终止,即使该法定代表人已参与了一部分诉讼,也不应再出现在法律文书的首部。因此,在尚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应当写明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况,表述为:“诉讼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等)。”此外,如果公司系两人公司的,则应当直接由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作为诉讼代表人。在本案中,经调查,公司有两名股东,所以法官直接确定由另一名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样既保证了原告诉讼权利,又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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