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5.2.18)
参考案例:罗某华、罗某添等滥用职权案
2025-18-1-416-001 / 刑事 / 滥用职权罪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2.04.18 / (2012)穗黄法刑初字第5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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