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多次维修仍未修复时应赔偿修复费用
——冯某诉上海某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两份装修合同,约定冯某将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104室房屋、401室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2018年9月,装修公司向冯某出具工程保修单两份,载明保修期限至2020年9月。
2020年4月,因房屋存在墙面开裂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冯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双方出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份进行了维修。但冯某认为仍未修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修公司赔偿修复费用50000元。
审理中,双方确认,就墙面开裂问题,保修期内双方曾多次沟通,装修公司也曾安排过人员上门维修,市场监督局调解后,装修公司再次进行了维修。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查看现场,房屋内部分墙面确实还存在多处裂缝。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修复费用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的,业主可通知作为承包人的装修公司予以修复。装修公司对于此前的施工现场及瑕疵出现的原因较为熟悉,从节约成本的角度,也应该允许装修公司维修,业主不能径行另找他人维修并向装修公司主张修复费用。但如装修公司多次维修后仍不能修复或经通知后怠于维修的,可视为装饰公司已经无法或不愿意履行修复义务。此时,业主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同时向装修公司主张合理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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