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使用“百度”商标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619号
(2024)京民终606号
原告:百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被告:何某等
【案情摘要】
百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核准使用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上的“百度”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授权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某网讯科技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百某网络技术公司、百某网讯科技公司(简称二原告)主张何某在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音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注册“非洲百度”用户名,并在该账号上传视频进行广告宣传和直播带货,通过“非洲百度的橱窗”“非洲百度的小店”店铺链接进行商品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对于商业标识的使用方式多样,百某网络技术公司虽在第35类服务上有注册商标,但在该注册商标不足以有效维权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涉案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因此,本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结合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被诉行为侵害了二原告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某音科技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就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用户利用自媒体平台直播带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生效判决关于权利人有权选择涉案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认定,系对新模式下如何把握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进行的有益探索;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人主张的相关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进一步规范了自媒体平台用户直播带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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