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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新加坡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署《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国际)》,约定新加坡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委托香港某公司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并支付运费。2024年2月,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提出运输需求,端某某告知运输路程约为16至22天。香港某公司承运货物于2024年3月经四川南充海关审批放行,随时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之后,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拒绝配合告知案涉货物的具体状态,拒绝提供报关单等资料,甚至故意提供货物的虚假位置信息,致使货物失控且不知所踪。经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查证,至起诉时,案涉承运货物已转委托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分别存储于新疆某海关监管仓、某跨境电商边境仓。据此,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裁判结果】

考虑到案涉货物控制方为香港企业,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托香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安排1名香港籍陪审员参加调解工作,并促成当事人和解,香港某公司同意返还案涉货物。之后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从切实维护自由贸易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西部陆海新通道外贸领域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有序通畅的角度出发,及时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诉争货物被不当转运出境,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依托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助力涉港案件妥善解决。本案的办理,对于拓展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方式、丰富涉港纠纷规则衔接的司法实践、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效对接,均具有典型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初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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